記者莊漢昌/台南報導
鑑於電價日益飆漲,同時為充分利用台南市日照,發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之地方特色,落實節能減碳之目標,市府工務局特別頒訂「臺南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」,針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者,放寬高度限高為4.5公尺以下,可免計入建築物高度,而3公尺以下者可免申請雜項執照,節省民眾荷包。
市長賴清德認為台南擁有充沛陽光,並已形成完整的太陽光電產業聚落,因此在台南10大旗艦政策中全面展開「台南市陽光電城推動計畫」,成立「陽光電城辦公室」,且將該計畫納入低碳城市計畫中,成立「低碳辦公室」,使陽光電城成為南市特色及指標,將台南打造成國際運用綠能的示範城市,讓陽光電城成為低碳城市的重要表徵。
根據內政部、經濟部修正「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」第5條規定,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,其高度為3公尺以下者,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。工務局配合陽光電城推動計畫,確實落實節能減碳之目標,頒訂「臺南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」,對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,從屋頂面起算其高度在4.5公尺以下,可免計入建築物高度。
市府表示,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,除可合法使用屋頂空間外又可節能減碳、節省電費,同時可一併解決屋頂隔熱及漏水問題,可謂一舉數得。「臺南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」公布實施後,設置太陽能光電3公尺以下者因可免申請雜項執照,可節省約3至5萬元,同時又可有效節能減碳,經統計迄今已核准備查之太陽能光電戶數已達5百餘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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